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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或申請大量解僱流程及法規依據

事業單位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或申請大量解僱流程及法規依據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洽辦單位: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24287801或24201122分機3011或3012

聯絡人:江明海


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就必須在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 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助措施:

僱用安定計畫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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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18/11/1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6/26
  • 點閱次數: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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