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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從什麼時候開始幫僱用的移工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A: 雇主應於移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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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及外籍漁工雇主:應於移工到職當日辦理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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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未滿5人之公司、行號:應於到職當日辦理職災保險,勞保可自願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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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雇主:應於到職當日辦理職災保險,勞保可自願加保。
法規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1條、第12條。
備註: 不論是否已取得居留證,均應依規定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
- 發布日期:2026/10/1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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