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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可提出訴願?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另第十九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第二十條規定,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故一般而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皆得提起訴願。但自然人必須具有訴願能力(有行為能力即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否則即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另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 發布日期:2026/04/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法令事務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4/28
  • 點閱次數: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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