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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應於何時提出?
一、依訴願法第十四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如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者,則應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二、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非郵局郵戳為憑) 。三、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提起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如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再提出。
- 發布日期:2026/04/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法令事務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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