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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具有「外僑居留證」之等同效力
- 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第1項明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
- 承上,就業金卡本質上即屬外僑居留證之一種,於我國境內具有完全合法居留之實質效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持該證件在我國居留期間,其依我國法令之權利義務,如各項社政福利、醫療照顧及租稅等措施,均與持一般外僑居留證者無異。
- 據民眾致內政部移民署署長信箱陳情信件略以,其外籍配偶持有就業金卡,日前向新北市蘆洲區公所申請育兒津貼,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審查後,以「不接受就業金卡作為居留證的文件」理由退件;另諮詢蘆洲區衛生所新住民健檢時,亦遭承辦人以「證件名稱不是依親居留證」為由拒絕受理。
- 發布日期:2026/06/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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