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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之事業單位公布專區

本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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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5/04/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9/03
  • 點閱次數: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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