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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針對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業單位公布專區

本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及第38-1條規定,按月於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業單位名單。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6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38、38-1、4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69341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2、5、12、13、27、34、35、37、38-1、40 條條文;增訂第 13-1、32-1~32-3、38-2~38-4、39-1 條條文;除 第 5 條第 2~4 項、第 12 條第 3、5~8 項、第 13、13-1、 32-1~32-3、34、38-1~38-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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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5/04/0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8/31
  • 點閱次數: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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