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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高齡就業更彈性!市府轉知僱用65歲以上勞工契約簽訂及注意事項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並促進高齡者重新進入勞動市場,本府法制及勞動處溫馨轉知勞動部最新通函,事業單位僱用年滿 65 歲以上勞工(以下簡稱高齡者)之勞動契約簽訂與應注意事項進行說明。本府法制及勞動處呼籲轄內事業單位,於活化企業人力資源及傳承豐富經驗之餘,應確實保障高齡勞工之核心勞動權益,共同營造友善且具溫度的職場環境。

一、 高齡勞工得以定期契約進用,惟不以定期為限

本府法制及勞動處指出,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8 條規定,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 65 歲以上之勞工,不受勞動基準法第 9 條有關定期契約要件之限制。

  • 立法目的:考量高齡者之體力或家庭等因素,具彈性之定期契約工作較能符合其需求,並能協助企業以較彈性的工作條件重新僱用具有豐富技術與經驗之退休勞工,以提高勞動力參與率。

  • 契約形式不限:該法條旨在提供勞雇雙方依彼此需求簽訂彈性工作之機會,並未限制高齡者「僅得」簽訂定期契約。因此,雇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契約僱用高齡者。

二、 簽訂定期契約之三大應注意事項

勞雇雙方若本於契約誠信原則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於契約期間仍須遵守相關勞動法令,特別注意以下規範以維護勞資和諧:

  • 應明確約定起迄日期:雇主以定期契約進用高齡者時,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契約期間之起迄日期。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仍須確保勞工各項權益。

  • 續約應依法併計工作年資:高齡者之定期契約屆滿後,雇主若於 3 個月內再次與其重新簽訂新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將前後工作年資予以合併計算。

  • 未屆滿前不得任意解僱:在定期契約期間尚未屆滿前,雇主非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三、 提前終止契約之法定義務與例外

  • 應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雇主如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提前終止定期契約,仍應依同法第 16 條規定期間提前預告勞工,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加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 工作未滿3個月之例外:若高齡勞工工作未滿 3 個月,目前法律並無明文預告期間,仍端視勞雇雙方事前是否曾就此進行協商約定;如有約定,則依約定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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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6/06/2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6/26
  • 點閱次數: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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