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算給員工薪水正確嗎?常見六大給付工資NG態樣,提醒雇主給薪不踩雷
工資是勞工最重要的核心勞動條件事項。為協助轄內事業單位落實法遵並維護勞資和諧,本府法制及勞動處溫馨轉知勞動部最新統計之常見雇主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六大NG態樣。籲請各位雇主對照檢視,確實遵守勞動法令與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及期日給付勞工,避免因認知落差而不慎踩雷。
一、 工資未達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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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勞工: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最低工資已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9,500 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 196 元。實務上若與勞工約定按日計薪(例如 1 天工作 8 小時薪水給 1,000 元,換算時薪僅 125 元),即因低於 196 元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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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工作者:如屬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指定工作者(如保全人員),其最低工資應按勞資雙方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依超過法定正常工時之比例增計,若雇主僅給付 29,500 元即屬違法。
二、 未依約定日期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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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頻率:發薪頻率不得低於每 1 個月 1 次,且應明確約定給付日期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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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節假日:發薪日若遇假日或過年期間,應事前與勞工明確約定發薪日,如未經勞工同意,最遲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可逕自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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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結算:勞工離職時,雇主若無法立即結清工資,最遲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依約定方式給付。
三、 逕自扣發工資或薪資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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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直接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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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項不得逕扣:實務上常見雇主因勞工未返還制服、駕駛公務車發生車損或罰單、或是因遲到數分鐘而進行懲罰性扣薪。勞資雙方對於賠償或罰款責任如有爭執,雇主不能直接扣發或少給工資。
四、 未置備工資清冊或未發放計算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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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提供明細:依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規定,雇主除應置備工資清冊外,於每月發薪時,應主動併同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薪資單),不可被動等待勞工要求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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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不限:提供明細之型式不限於紙本,亦可透過電子資料傳輸(如 Email、通訊軟體、內部系統)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的資料辦理。
五、 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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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片面規定補休:勞工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原則上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且經雇主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更換為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規定一律只能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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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內涵應完整:計算加班費的當月工資總額「非以本薪或底薪為限」。凡符合工資定義且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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覈實計算至分鐘:加班費應依實際時數覈實發給,工作時間應計算到分鐘,不得以「未滿半小時」或「未滿 1 小時」為由拒絕給付,亦不得逕自將小數點捨去。
六、 未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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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應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當日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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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時內按日加發:對月薪制勞工而言,所謂加倍發給,是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只要在正常工作時間 8 小時以內出勤,一律應再加發 1 日工資,而非以實際出勤的小時數來折算。若工作超過 8 小時,則第 9-10 小時每小時加給 1又1/3 時薪、第 11-12 小時每小時加給 1又2/3 時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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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6/1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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