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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內政部113年度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非現地(書面)查核,請相關業者及從業人員應配合本次業務查核。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每年應查核該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現地或非現地查核方式辦理。
二、請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等相關業者,於收到本(113)年度查核通知函時,不得有拒絕、規避或妨礙行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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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8/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8/12
- 點閱次數: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