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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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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4點附件1,業經內政部於111年12月23日以台內地字第 1110267012號令修正發布

為加強便民服務,提供白天無法在家收件,或住處無管理員代收郵件的民眾,新型態全年無休之取件選擇,內政部爰於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郵寄領件方式新增「i郵箱」方式供民眾選用,並修正上開作業原則第4點附件1「跨縣市代收地政案件申請單(範例)」,新增以「i郵箱」方式郵寄領件所需之相關資料填載欄位及注意事項,供登記機關於執行時參考使用。

內政部111年12月23日台內地字第1110267012、11102670122號函,請參閱附件檔。

檔案下載

  • 行政院公報-內政部111.12.23台內地字第1110267012號令 PDF 187.87KB,下載36次,MD5:BD7B2C15B5104F327B3B9FC1008D8BFB
  • 內政部111.12.23台內地字第11102670122號函 PDF 386.57KB,下載69次,MD5:92A36DAD912DD48CDEFF3EEE2A70164C
  • 發布日期:2022/12/2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12/28
  • 點閱次數: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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