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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4點附件1,業經內政部於111年12月23日以台內地字第 1110267012號令修正發布
為加強便民服務,提供白天無法在家收件,或住處無管理員代收郵件的民眾,新型態全年無休之取件選擇,內政部爰於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郵寄領件方式新增「i郵箱」方式供民眾選用,並修正上開作業原則第4點附件1「跨縣市代收地政案件申請單(範例)」,新增以「i郵箱」方式郵寄領件所需之相關資料填載欄位及注意事項,供登記機關於執行時參考使用。
內政部111年12月23日台內地字第1110267012、11102670122號函,請參閱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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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12/2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12/28
- 點閱次數: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