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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示有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辦理耕地分割,是否應審認分割後有無造成耕地狹小崎嶇或不利農業經營等情形1案
按律師法第26條規定:「對律師應為之送達,除律師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應向主事務所行之。」
登記機關辦理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申請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者(變更)登記時登載管理者之地址,應依前開律師法規定辦理。
內政部111年12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10060562號函,請參閱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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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12/1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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