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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租賃雙方議定合理電費計收標準,可多加利用電費單據上「去年每度平均電價」做為參考。
保障承租人權益,依內政部於109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5點規定,租賃期間之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所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均不能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為利租賃雙方議定合理電費計收標準,台電公司透過電費單據新增「去年每度平均電價」欄位,提供作為雙方議定電費之基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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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去年每度平均電價」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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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電費查詢3管道
- 發布日期:2022/04/1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4/19
- 點閱次數:1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