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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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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事件裁罰基準」,自110年11月8日起生效。

1.本府為配合行政院指示從源頭管制,加強執行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停止供水供電等措施,明列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農業用地使用違規行為且違章建築之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違規案件為優先處理對象,並於第2次裁罰時,併同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措施。

2.另檢視近年違規案件未逾最低裁罰額度占總裁罰案件數達半數以上,且有近半數案件皆進行2次以上裁罰,有罰則過輕情事,致未能達成限期改正目標之疑慮,一併下修違規面積至適當分級裁處。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號基府地權壹字第1100252970B號令,請參閱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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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號基府地權壹字第1100252970B號令 PDF 321.81KB,下載263次,MD5:7C1BD1AACD9C089C78491F90ACB6BE95
  • 發布日期:2021/11/1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08
  • 點閱次數: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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