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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81號令公布修正
內政部說明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對於已囑託登記國有的土地,權利人依現行規定僅能申請按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執行時,多有民眾反映希望能發還其先人原有土地。
為保障權利人既有土地權益,這次修法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如果有不能發還土地的情形,將以發給價金替代,以落實還地於民。
此外,這次修法也放寬申報清理的規定,包括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而向地方民政機關申報更正會員清冊時,可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時,也不再限制該土地需為其使用中,以簡化民眾申報清理作業。
詳細說明內容詳內政部官網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275583
本次增訂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34條、第35條、第37條及第39條條文。
詳細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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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2/1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3/03
- 點閱次數: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