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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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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示有關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申請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者(變更)登記,其地址之登載事宜1案

按律師法第26條規定:「對律師應為之送達,除律師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應向主事務所行之。」

登記機關辦理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申請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者(變更)登記時登載管理者之地址,應依前開律師法規定辦理。

 

內政部111年12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10060562號函,請參閱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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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內政部111年12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10060562號函 PDF 272.62KB,下載138次,MD5:0F9944AD4A02D28E8E520CB534D931FD
  • 發布日期:2022/12/1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3/03
  • 點閱次數: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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