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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示有關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申請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者(變更)登記,其地址之登載事宜1案
按律師法第26條規定:「對律師應為之送達,除律師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應向主事務所行之。」
登記機關辦理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申請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者(變更)登記時登載管理者之地址,應依前開律師法規定辦理。
內政部111年12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10060562號函,請參閱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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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12/1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3/03
- 點閱次數: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