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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釋示遺囑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其輔助人同時為遺囑執行人及受遺贈人時,申辦遺囑執行人及遺贈登記疑義一案
函釋重點
一、按民法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上開規定,無論基於有償或無償行為,輔助人均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
二、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將受輔助宣告人之遺產遺贈自己(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核與上述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財產之規定不符,且與受輔助宣告人之利益相反。
內政部111年8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10130536號函釋及法務部111年8月2日法律字第11103510270號函,請參閱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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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08/1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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