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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公司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消費爭議申訴協商會議。

消費者林○○君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公司間,為購買飲料發生爭議,經林○○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5122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公司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

  • 發布日期:2026/01/23
  • 發布單位:消保官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1/23
  • 點閱次數: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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