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劉○○君與台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間,為資料救援發生爭議,經劉○○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3年5月28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