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史○○君與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間,為購買手機發生爭議,經史○○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3年5月21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