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陳○○君與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賣家艷艷小店間,為購買植物茶發生爭議,經陳○○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1年11月29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賣家艷艷小店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