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消費者林○○君與愛娜企業社間,為手機貼膜發生爭議,經林○○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1年7月5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愛娜企業社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