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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產業發展處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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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

基隆市政府公告所轄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彙整表
公告日期 公告文號 公告主旨 管制水域 管制水域經緯度 限制事項 禁漁期 公告法令
依據
違規核處
依據
規範漁業別或
保育類型
保育等級
92.03.12 基府建漁壹字第0920020052C 禁止扒網(俗稱三腳虎)漁船進入本市所轄距岸三浬內作業。   距岸三浬內 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禁止扒網(俗稱三腳虎)漁船進入本市所轄距岸三浬內作業。 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 ■燈火 ■多功能使用區
88.12.27 八八基府建漁字第120469 公告本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望海巷人工魚礁禁漁區 25°08’36''N;121°48’18''E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需於保育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申請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 ■人工魚礁 ■多功能使用區
大武崙人工魚礁禁漁區 25°10’45''N;121°42’40''E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基隆嶼人工魚礁禁漁區 25°10’18''N;121°46’30''E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岸頭堡保護礁禁漁區 A25°11’08''N;121°47’10''E
B25°10’40''N;121°47’33''E
AB兩點所連成標示直線周邊各10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基隆嶼保護礁()禁漁區 A25°11’00''N;121°47’00''E
B25°11’00''N;121°48’00''E
AB兩點所連成標示直線周邊各10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基隆嶼保護礁()禁漁區 A25°11’00''N;121°48’20''E
B25°09’48''N;121°47’24''E
AB兩點所連成標示直線周邊各10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基隆嶼保護礁()禁漁區 A25°10’00''N;121°49’20''E
B25°09’48''N;121°49’24''E
AB兩點所連成之直線周邊各1000公尺以內。
88.12.27 八八基府建漁字第120469 公告設置本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 自基隆市行政轄區之所有沿岸水域,由低潮線向外延伸1000公尺之海域,海岸線長約20公里。 保護種類:九孔、魩仔、龍蝦
1.公告保育範圍內,不得以任何方式進入採捕保育種類或進行破壞水產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
2.如需於保育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申請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及第45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及第10 ■漁業資源保育區 ■多功能使用區
105.05.12 基府產事壹字第1050220647B 公告訂定基隆市望海巷潮境海灣資源保育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本市行政轄區所屬A點、B點、C點及E點所圍字路地高潮線起向外海域之範圍 A點長潭里漁港北防波堤之燈塔
2508'28.28''N12148'14.02''E
B
點海科館復育公園東北最外側礁石
2508'48.39''N12148'30.72''E
C
點海科館復育公園東南角落
2508'47.37''N12148'20.62''E
D
點長潭里漁港北防波堤延伸至平浪橋交點
2508'29.60''N12148'6.89''E
1.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學術研究及管理單位人員外,禁止於保育區範圍內以任何方式採捕(含徒手及沿岸垂釣等行為)水產動植物或破壞棲地環境之行為。
2.採捕石花菜等經濟型海菜()類,以設籍基隆市之市民及基隆區漁會會員為限。欲採捕經濟型海菜()者,須於每年6月至7月底至基隆區漁會申請,並由基隆區漁會漁8月底前將申請採捕人員姓名(含身分證字號)繕造成冊函報本府,經本府審核並副知海岸巡防機關備查後,始得於當年11月至隔年6月採補經濟型海菜()。於開放經濟型海菜()採捕期間,採捕者僅能以徒手方式進行,且禁止採捕海菜()以外之水產動植物。
1.全年
2.海菜()7-10
漁業法第44條第49款及第45 漁業法第65條第6 ■漁業資源保育區 ■多功能使用區
106.01.26 基府產事壹字第1050253537B 基隆市刺網漁業管制措施 基隆市海域 基隆市海域 1.本管制措施所稱刺網漁業,係指流刺網、底刺網、刺網及流網漁業。
2.為本市水產資源之保育,除漁業執照已核准主、兼營刺網漁業,自公告日起暫停受理本市籍20噸以下漁船刺網漁業執照新核發。
3.本市籍20噸以上漁船欲申請漁業執照主、兼營含有刺網漁業者應先取得本府同意後,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照新核發。
4.他縣市漁船欲轉籍至本市籍,應變更刺網漁業經營種類,始得辦理入籍行政程序。
5.本市籍漁業執照登載主漁業為刺網漁業者,漁船滅失時得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執照核發準則規定,辦理保留汰建薪傳繼續經營。
6.本市籍漁業執照登載兼營漁業為刺網漁業者,漁業人得兼營至漁船滅失或漁業人變更為止,漁船滅失後汰建新船不得申請兼營刺網漁業,漁業人變更係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移外,新漁業人申請漁業執照時,不再核轉兼營刺網漁業。
全年 漁業法第38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   ■網具類(刺網)  
106.08.28 基府產事壹字第1060236723A 基隆市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 本市行政轄區沿岸地區及所轄各島嶼500公尺及3浬海域內 基隆市海域 1.行政轄區距岸3浬海域範圍內禁止使用多層刺網(含二層)採捕水產動植物。
2.行政轄區沿岸地區及所轄各島嶼(基隆嶼、花瓶嶼、棉花嶼及彭佳嶼)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延伸500公尺以內海域禁止刺網(含單層)作業。
3.主營及兼營刺網漁業漁船()於本市所轄海域作業使用之刺網漁具或出本市漁港之本市籍刺網漁船所攜帶之刺網漁業,未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得攜帶出港或於本市海域作業:
(1)所有浮球應標示有漁船名稱、CT編號及漁具名稱與刺網層數。
(2)網具兩側端點浮子應標識有漁船CT編號,且每間距15公尺應至少設標識浮子一個以上,並應固定於網具上且可明顯辨識。
4.烏魚汛期期間(每年121日至翌年131),刺網漁船向本府審請經許可從事捕撈烏魚作業者,不受本公告事項第一點限制,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每航次進出港與作業中應於漁船明顯處懸掛本府印製之旗幟。
(2)每航次應填報卸魚聲明書,並於每年31日前提送本府備查。
5.刺網漁業申請轉籍至本市者,應向原主管機關變更漁業執照經營漁業種類未有經營刺網漁業後,始得辦理轉入本市之作業程序。
1.全年
2.每年121日至翌年131
漁業法第14條、第44條第1項第4款、第9款及第54條第5 漁業法第10條、第65條第6 ■網具類(刺網) ■多功能使用區

檔案下載

  • 人工魚礁、保育區範圍圖 PNG 326.22KB,下載249次,MD5:2F87F3C33F07DC68782CFAE347852A81
  • 基隆市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公告 PDF 1227.97KB,下載60次,MD5:B660412DBB158F3E0B2E71E1236C5782
  • 基隆市刺網漁業管理規範 PDF 167.61KB,下載61次,MD5:3D9F2CE6D91E860DC2915F14D9147C8E
  • 基隆市刺網漁業管理措施 PDF 743.43KB,下載53次,MD5:46F13D5811E87D6D9F18EA4EAA2F2F8E
  • 發布日期:2025/11/0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海洋及農漁發展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1/20
  • 點閱次數: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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