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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
主旨:114年度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宣導海報
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4年3月14日漁二字第1141522988號函辦理。
二、依據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第三條,經核准從事刺網漁業之漁業人,其漁船出港作業前,刺網漁業漁具應依下列規定之方式、內容、位置標示(示意圖如附件),並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
(一)標示方式及內容:
1.以書寫、噴漆、鐫刻、綁繫標籤或其他不易脫(剝)落之方式標示。
2.須標示漁船統一編號,字體應明顯。
(二)標示位置:
1.於浮子綱兩端之浮球或旗幟標示。
2.浮子綱繫綁之浮子長度八公分以上者,間隔五十公尺以內,須至少有一個浮子標示;浮子綱繫綁之浮子長度小於八公分,或未繫綁浮子者,須於兩端浮球間浮子綱上,至少擇一處標示。
- 發布日期:2025/03/1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海洋及農漁發展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3/18
- 點閱次數: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