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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軍人處理及慰問

法令依據: 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 ,經國防部或內政部核定為身心障礙者,發放標準如下: 一、義務役(身心障礙慰問金): 1.作戰ㄧ等身心障礙: 60萬元、因公一等身心障礙:50萬元、因病一等身心障礙:4萬元、意外一等身心障礙:4萬元、作戰二等身心障礙:4萬元、因公二等身心障礙:4萬元。2、其餘身心障礙等級:1萬元。 備註: 一、發放種類所列其餘身心障礙等級為:因病二等身心障礙、意外二等身心障礙、作戰三等身心障礙、因公三等身心障礙、因病三等身心障礙、意外三等身心障礙、作戰重度機能障礙、因公重度機能障礙、因病重度機能障礙、意外重度機能障礙、作戰輕度機能障礙、因公輕度機能障礙、因病輕度機能障礙、意外輕度機能障礙。

二、替代役(身心障礙慰問金): 1.因公一等身心障礙 :100萬元、因病一等身心障礙:4萬元、意外一等身心障礙:4萬元。2、.因公二等身心障礙:14萬元 因病二等身心障礙:1萬元、意外一等身心障礙:1萬元。3、因公三等身心障礙:6萬元。4、其餘身心障礙等級:1萬元 。

備註:基隆市政府為撫慰傷亡義務役軍人、替代役男及其遺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制定 基隆市義務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傷亡撫慰金發給自治條例 。一、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 死亡之義務役軍人及替代役男遺族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千元,發給期間:因作戰死亡者給與二十年,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作戰、因公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配偶或因病、意外死亡者,其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者,得給與終身。二、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列入特別照顧之身心障礙義務役退伍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因公致一、二等身心障礙者,每年三節每節發給節禮金新臺幣六千元。其他身心障礙等級或其他因公致身心障礙者,每年三節每節發給節禮金新臺幣三千元。

 

 

  • 發布日期:2021/01/2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29
  • 點閱次數: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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