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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級生活扶助戶申請全民健康保險就醫補助

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 工作程序:一、依法應徵召在營軍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生活扶助甲級家屬,依其保險身分補助其健保費自付額,惟已受政府另案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二、經核列扶助之列級家屬應自付之醫療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項目,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憑醫院繳費收據,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補助。但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不給付項目,不予補助。

  • 發布日期:2021/01/2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29
  • 點閱次數: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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