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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旅館程序為何?

申請旅館依據交通部訂定之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 發布日期:2016/12/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19/10/03
  • 點閱次數: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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