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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旅宿業111年5月份不定期聯合稽查(訪查)結果

基隆市旅宿業111年5月份不定期聯合稽查(訪查)結果

壹、前言:

為維護本市旅宿業品質,本府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之規定,以不預警方式辦理本市旅宿業不定期聯合稽查(訪查)。檢查項目如有不合格者,函請各相關單位依照權管法規查處,並列管複查。

另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之規定。將本月旅宿業之檢查結果,置放於本府全球資訊網、觀光及成市行銷處及基隆旅遊網網站之公告區。

貳、辦理情形:

一、111年5月份

1、合法旅宿部分

(一)111年5月分別訪查華帥海景飯店、輕旅背包客棧、華國商務飯店、華都飯店、永豐旅社、萊茵商旅等6家,就旅館相關規定,包括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是否將旅館登記證、專用標誌、逃生路線以及旅客住宿須知等項目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經營旅宿業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條文如下:

1、旅館業部分:

(1)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款:「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2)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3)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5項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2、民宿經營部分:

(1)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2項:「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

(2)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6項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3)另據同法第55條第8項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四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

(4)同法第55-1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凡在Air b&b、Booking com、Agoda等網(站)頁或於電子媒體刊登以日(週)對外招攬住宿訊息,交通部觀光局及本府皆有設專人進行網路查察,經查屬實者處將依法罰鍰,

(5)另交通部觀光局刻正研修「發展觀光條例」未來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及經營非法旅宿者最高罰則將提高至新台幣200萬元。

ø111年5月份不定期聯合稽查(訪查)結果於111年6月6日公告於基隆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及基隆市政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官網。

  • 發布日期:2022/06/0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觀光發展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10/17
  • 點閱次數: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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