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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適用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審查作業要點(E)

一、交通部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
之報請行政院核定作業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間機構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等事
項,由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執行之。
  
三、 民間機構提出申請時,其受理機關如下: 
(一) 觀光遊樂設施: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之觀光
遊樂業,由觀光局受理;非屬重大投資案件之觀光遊樂業,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受理。 
(二)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及非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由觀光局受理;
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由直轄市政府受理。
  
四、民間機構之申請,由觀光局受理者,經審查完成後,核轉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者,經審查完成後,轉請觀光局核轉交通部報請行
政院核定。
  
五、 民間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 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開發範圍內需使用公有土地或開發需協調興建聯
外道路之新申請案。 
(二)
  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核准籌設後,於興建前、興建中或營運期間申請變更
範圍時,需使用公有土地或協調興建聯外道路之申請案。
  
六、 民間機構提出申請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 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 
1. 申請書(如附件一)。 
2. 發起人名冊、董事、監察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地籍圖(土地使用範圍,以
著色標明)及規劃配置套繪地籍圖。 
4. 興辦事業計畫(含觀光產業分析、計畫構想、經營管理計畫及財務計畫等)。 
(二) 不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 
1. 申請書(如附件一)。 
2. 發起人名冊、董事、監察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地籍圖(土地使用範圍,以著色標明)
及規劃配置套繪地籍圖。 
4. 財務計畫(含資金籌措、開發期程、預期效益) 
5. 營業計畫(觀光旅館)或經營管理計畫(觀光遊樂設施)。
  
七、 民間機構提出申請時,受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審查(審查流程圖如附件二、附件三): 
(一) 涉及土地使用變更案件(新申請案或變更案) 
1. 觀光遊樂設施:應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提具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並由
受理機關併依觀光遊樂業之審查機制審查。 
2. 觀光旅館:應依申請開發遊憩設施區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及觀光旅館
業管理規則規定提具興辦事業計畫申請籌設,並由受理機關依觀光旅館業之審查機
制審查。 
(二) 不涉及土地使用變更案件 
由受理機關就申請案件之事業設置必要性(總量管制),所提面積、區位是否位
屬法令禁止、限制或保護地區及營業計畫(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是否合理可
行等內容,審查其確屬事業需要。
  
八、觀光局受理不涉及土地使用變更之案件或核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完
成之案件時,如有必要,得併請現行觀光遊樂設施或觀光旅館之審查小組審核。 
  • 發布日期:2007/12/0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觀光發展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29
  • 點閱次數: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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