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六堵工業區管理中心管理辦法
經本府95年8月8日第1223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為發揮基隆市六堵工業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功能,期能管理完善並依使用者付費以達公平公正為原 則,特訂定基隆市六堵工業區管理中心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使用範圍,包括一、二樓展覽室、多媒體室、會 議室、辦公室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本中心在不違背國有土地撥用規定之原則下,得開放提供 民間團體、工業區等廠商辦理展覽商品、聚會、發表商品 、開會暨各項商展等活動及政府機關、學校等從事非營利 為目的之各項活動。
第四條 凡借用本中心,辦理各項活動,應先提出書面申請,並徵得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
第五條 借用人(機關)應自行負責辦理活動期間活動參加人員之平 安保險。
第六條 借用本中心時間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但得依實際 需要預先申請調整之。
第七條 本中心借用原則:
一、公務部門於借用日前一週,檢附公文書向本府辦理借用 手續,經核可後完成借用手續。
二、廠商或民間團體借用,應於借用日前一週,檢附申請書 向本府辦理借用手續,經本府核定後,向本府繳納保證 金計新台幣伍仟元整及水電清潔費。此項保證金於借用 完畢後,經本府查明已恢復原狀且確實清潔並無損壞情 形時,無息退還。(場地恢復需於活動結束後三小時內 完成,否則本府得動用所繳交之保證金,僱工處理,借 用單位不得異議),若有毀損建築及設施者,應負修復 或賠償之責。
第八條 本中心各場地水電清潔收費標準如下:
一、公務部門憑本府同意函借用時免費。
二、各民間團體或個人借用時,以每一日為計費單位。
三、本中心展覽室(每層):3000元/日。
四、本中心多媒體室:2500元/日。 五、本中心會議室:1500元/日。
六、凡設籍基隆市七堵區之工、商團體及人民,以各項費用九 折優待。
第九條 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可勒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 管理人員得令其離場:
一、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
二、從事非法行為者。
三、使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四、有安全顧慮或經本府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中心建築及設施者。
五、其他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
第十條 使用該場館之各項器材設備,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善盡管 理維護之責,如有毀損,除恢復原狀外應負賠償責任。若 有傷亡之情事者,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使(借)用單位除有申請終止使用、臨時改期,使用單 位均不得要求退回預付款項,其申請終止使用、臨時改 期者應於三日前向本府提出,逾期者亦不得要求退回預 付款項。 前述改(延)期者由本府另行協商排定,使用單位不得堅 持指定日期。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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