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村建設、增進農民福利及加速農業發展, 設置基隆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特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應在金融機構 設置專戶存管,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海洋發展局為主辦單位。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補助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及農業用地變更規劃等相關作業所需之費用。 二、辦理農業發展、增進農民福利及其他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三、辦理農業推廣等所需之費用。 四、執行本基金有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 兼任,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一、財政局局長。 二、主計室主任。。 三、海洋發展局局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工務局局長。 七、建設局局長。 八、環保局局長。 九、基隆市農會理事長。 第七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海洋展局農林行政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海洋發展局人員兼辦。 第八條 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第九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第十條 本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如有賸餘,依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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