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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營業場所歌唱娛樂管理自治條例(9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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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時間:2002.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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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時間:2007.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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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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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營業場所歌唱娛樂管理自治條例 九一基府秘法字第0四七二三九號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業場所從事歌唱、技藝演奏行為時,避免噪音影響社會安寧,特依據地方制度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制定基隆市營業場所歌唱娛樂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規範之對象係指營業場所提供固定或移動之歌唱娛樂設備供人從事以歌唱、技藝演奏行為之營利事業。
第 三 條 除領有視聽歌唱業執照之視聽歌唱業者外,不得於夜間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從事歌唱、技藝演奏行為。
第 四 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者並依下列規定處分: 違規者:勸導並令其改善。 經勸導無效者: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禁止使用歌唱娛樂設備二個月至一年,拒不停止使用者處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
第 五 條 同一營業場所違反第三條規定者,受處分期間不得申請變更、新設營利事業登記證。
第 六 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者由執行之警察及環保機關製作違規紀錄表後送本府建設局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處分。
第 七 條 營業場所在本自治條例所允許之時間範圍內營業,如有違反噪音管制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該法律處分。
第 八 條 營業場所除適用本自治條例外,若其他法令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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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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